卫生许可审批程序
 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:
(一)属于本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,应严格根据办证程序执行。
  1、一般卫生许可证的发放(含年审)需经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后,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监督员、科长、分管副所长逐级签名后发放;
  2、大型、专业性、综合类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应经联合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由审查人员、分管副所长和所长逐级签名后发放;
  3、所长可对管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审批签发卫生许可证。

(二)属于省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,全部由许可受理科负责牵头受理初审。许可受理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初审,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。许可受理科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。

(三)审批时限:由正式受理至审批发证合计 20个工作日。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,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。但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、检测、检疫鉴定、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。
 
   

 

主办单位:镇江市卫生监督所  地 址:镇江市黄山南路9号  邮 编:212003  
联系电话:0511-84444777  行风监督电话:0511-85111236
 举报受理电话:0511-84410100
版权所有:2008©镇江市卫生监督所